根据钢铁冶金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简称冶金国重)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推动科学研究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冶金国重常年接受访问学者申请。
二、 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
2.国内科技专家应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应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 在冶金国重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年,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 凡愿来冶金国重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冶金国重提出申请,研究梯队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经冶金国重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批准。
五、 访问学者在冶金国重访学期间,冶金国重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
六、 访问学者需与北京科技大学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访问学者生活补助由学校根据访问学者工作情况发放。
七、 冶金国重应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其管理与考核以访问学者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为准。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访学合同的事项,冶金国重有权决定报请学校提前终止合同。
八、 访问学者访学结束时,应向冶金国重提交总结报告。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使用冶金国重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第一署名应为冶金国重。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冶金国重负责解释。
钢铁冶金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