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实验室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2.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设备负责人、研究方向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实验室,并作出处理意见,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3.对一贯不爱护实验室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赔偿界定
1.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 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 未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 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 对于实验室内的办公设备,如投影仪、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或丢失者。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 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3.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实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赔偿的处理办法
1.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仪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实验室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2.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或未经批准,私自收受仪器设备的,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3.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仪器设备管理组和研究方向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实验室运行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对保修期以外的设备,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 对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折旧计价赔偿;丢失后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2) 对单价在1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3) 对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由实验室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审批后报我校资产管理处备案;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4.赔偿费由实验室运行管理委员会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赔偿方式,分一次性赔偿和分期偿还。确有困难,可以延期偿还。
5.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团队负责催缴,实验室办公室负责收款,如多次催缴无效,则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团队负责人工资中代扣,当事学生则暂停毕业答辩,直至交清相应款项。
四、附则
本条例由实验室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钢铁冶金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