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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公共仪器设备使用办法


1. 公共仪器设备为钢铁冶金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所有,不属于任何课题组或个人。实验室任何在职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客座研究人员均有资格使用公共仪器设备。

2. 通用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委托相应的课题组派专人负责管理。每台(套)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仪器简介、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使用记录等。

3. 任何人使用公共仪器设备前必须向仪器负责人提出,双方协商使用时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仪器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 仪器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使用人进行使用或操作的培训,直到其能独立使用或操作。使用人必须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5. 若使用人不具备使用或操作仪器的能力或不愿意亲自操作,双方可以协商委托测试。

6. 每次使用后必须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

7.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公共仪器设备搬家、改装或挪作它用。若因特殊目的需要将公共仪器设备搬家、改装或挪作它用,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请实验室主管主任批准。

8. 非实验室的在职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客座研究人员要使用本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实验室主管主任批准,并且同样要接受培训。

9.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实验室主任决定处理意见。

10. 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操作失误等其它非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本实验室在职人员、研究生或博士后,事故责任人本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对客座研究人员及非本实验室人员的损坏赔偿责任,由实验室主任与学校会商解决。

11. 任何课题组借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时,必须向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限期归还。到期可以申请续借。对逾期不还又不办理续借手续者,负责人有权收回所借物品并暂停其借用资格。

                                          钢铁冶金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3年4月17日